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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民初字号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民初字号1199号原告项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项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禤立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梁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