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民初字号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民初字号1199号原告项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项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禤立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梁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