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梁成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梁成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耒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代表人李小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梁成志,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梁成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梁成志银行存款、户籍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现查明被执行人梁成志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5)耒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常成审判员 艾江弥审判员 徐仲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段志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