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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勇与薛登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薛登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00761号申请执行人张勇。被执行人薛登祥。张勇与薛登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铜民初字第2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16日本院依据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5年4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2015年4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扣划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申请人对本院查询的其他财产不要求处置。3、2015年4月2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根据和解协议履行了部分执行款。4、2015年8月13日,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到期债权,本院依法向河南省固始县中华根亲博览园项目指挥部送达了协助扣留工程款手续。5、2015年10月8日与本案申请人谈话,其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全额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铜民初字第24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 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