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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商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牟玉涛与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玉涛,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商初字第680号原告牟玉涛,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布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庄伟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牟玉涛与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玉涛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玉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玉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