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高锦秀与黄联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高锦秀,女,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黄联波,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锦秀与被执行人黄联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我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48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连杭育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