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01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司沈阳沈河支行与高小虎、沈阳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018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425号。负责人:刘信亮,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浩峰,该行职员。被告:高小虎。被告:沈阳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开发区人和街126甲—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与被告高小虎、沈阳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原告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4773元,减半收取238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艳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