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执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欧国林与被执行人陈玉霞、梁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国林,陈玉霞,梁雷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执字第232-1号申请执行人欧国林,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罗桂友、李月平,分别系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陈玉霞,女,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云浮市,现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梁雷锋,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欧国林与被执行人陈玉霞、梁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云新法民二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协议,被执行人陈玉霞、梁雷锋应支付借款本金59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36750元、代支案件受理费8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间经到金融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案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被执行人自愿履行款项合计295800元,用来支付借款本息及代支案件受理费给申请执行人和缴纳本案执行费。此外,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玉霞的房地产查封待后处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2015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除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被执行人自愿履行款项合计295800元用来支付借款本息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2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辉豪代理审判员 伍钜雄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贵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