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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谭XX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XX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让刑初字第409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XX,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2014年9月21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5)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X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穆青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被告人谭XX为筹借周转资金,经于XX介绍以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嘉城二期C35-1-802室房屋所有权证为抵押从吕XX处借得人民币33000元,吕XX发现该产权证系伪造后,被告人谭XX又用自己所有的黑色比亚迪牌轿车(车牌号码黑EFXX**)作抵押,于2014年9月21日还清欠款。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上盖印的“大庆市房屋管理局房产权审批专用章(2)”印文与办案单位提供的相同内容的样本印文内容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于2014年9月21日将被告人谭XX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谭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伪造的物证房屋所有权证一份;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房屋产权信息查询情况说明、房屋产权信息查询报告、欠据、还款协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等;3、证人党X、史XX、于XX、吕XX的证言;4、被告人谭XX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本院认为,被告人谭XX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谭XX在归案后及开庭审理过程认罪悔罪,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X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施宏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 睿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