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刑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王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山刑初字第00290号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伟,男,1995年11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焦作市高新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2915年6月19日被执行逮捕。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5)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伟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8月份,被告人王伟窜至河南理工大学梅园三号宿舍楼下,用砖头将��害人朱某停放在楼下的捷安特山地自行车后轮上的锁砸坏后盗走,后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小马车行。经鉴定,捷安特自行车价值650元。2、2014年10月3日13时许,被告人王伟窜至河南理工大学兰园三号宿舍楼下,用砖头将被害人璇停在楼下的捷安特山地自行车后轮上的锁砸坏后盗走,后以3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追影车行。经鉴定,捷安特自行车价值950元。3、2015年6月2日,被告人王伟窜至焦作市高新区仇化庄村付某家院内,将被害人付某停放在院内的雅马哈踏板摩托车盗走,后以23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经鉴定,雅马哈踏板摩托车价值6923元。被告人王伟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份,被告人王伟窜至河南理工大学梅园三号宿舍楼下,用砖头将被害人朱某停放在楼下的捷��特山地自行车后轮上的锁砸坏后盗走,后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小马车行。经鉴定,捷安特自行车价值650元。现被盗的捷安特自行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2、2014年10月3日13时许,被告人王伟窜至河南理工大学兰园三号宿舍楼下,用砖头将被害人璇停在楼下的捷安特山地自行车后轮上的锁砸坏后盗走,后以3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追影车行。经鉴定,捷安特自行车价值950元。现被盗的捷安特自行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3、2015年6月2日,被告人王伟窜至焦作市高新区仇化庄村付某家院内,将被害人付某停放在院内的雅马哈踏板摩托车盗走,后以23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经鉴定,雅马哈踏板摩托车价值6923元。现被盗的雅马哈踏板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王伟因本案于2014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期间被羁押30天。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璇、付某的陈述,证人罗某、李某1、刘某、耿某、宋某、李某2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焦作市新区价格认证中心焦新价证鉴(2014)04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焦作市新区价格认证中心焦新价证鉴(2015)02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王伟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伟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伟犯盗窃罪,判处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亚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