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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执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撤销执行)铁岭鑫源典当有限公司申请姜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鑫源典当有限公司,姜伟,曹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第00239号申请执行人:铁岭鑫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4委1组。法定代表人:王琦,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姜伟,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铁岭市银州区龙翔路25号楼5单元101室。被执行人:曹毅,男,199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铁岭市银州区文化街26栋1单元201室。本院在执行铁岭市公证处作出的(2011)铁证经字第2708号公证书申请执行人铁岭鑫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伟、曹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铁岭鑫源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对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岭市公证处作出的(2011)铁证经字第2708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刘 军审判员 :宋世光审判员 : 王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时庆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