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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白秀梅诉高阳、乜常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秀梅,高阳,乜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449号(2015)建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白秀梅,女,1957年9月19日出生,满族。被执行人高阳,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乜常青,女,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2015)建执字第449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5)建商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商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段泽军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