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49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长贵、张昭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长贵,张昭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4904号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浏阳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罗成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先佚,系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头支行副行长。被告刘长贵,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昭连,女,194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贵、张昭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刘长贵、张昭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玉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