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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49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长贵、张昭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长贵,张昭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4904号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浏阳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罗成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先佚,系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头支行副行长。被告刘长贵,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昭连,女,194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贵、张昭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刘长贵、张昭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玉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