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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597号原告:陈某某,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吴某某,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丁钊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