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597号原告:陈某某,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吴某某,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丁钊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