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2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应林与阮明华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应林,阮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598号原告:李应林,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刘志成,安徽付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明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胡存飞、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俊,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应林诉被告阮明华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应林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应林申请撤诉系在诉讼中行使处分权,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应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应林负担。审判员 金星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