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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容执字第2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师彬恒与张红军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彬恒,张红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容执字第255-2号申请执行人师彬恒,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红军,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188号-中华商务A座-22层。负责人刘洪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师彬恒与张红军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已履行义务,申请人师彬恒与被执行人张红军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容城县人民法院(2013)容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志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