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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聂道灿、倪梅英、聂德捷、聂惠玲、聂惠丹、聂道瑶、聂道琅、聂艳莲、雷燕宾、聂艳兰与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福州捷诚拆迁工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901号原告聂道灿,男,满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倪梅英,女,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聂德捷,男,满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聂惠玲,女,满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聂惠丹,女,满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聂道瑶,男,满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聂道琅,男,满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聂艳莲,女,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雷燕宾,女,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聂艳兰,女,满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谢侹,主任。被告福州捷诚拆迁工程处,住所福州晋安区。法定代表人林依姜,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聂道灿、倪梅英、聂德捷、聂惠玲、聂惠丹、聂道瑶、聂道琅、聂艳莲、雷燕宾、聂艳兰与被告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福州捷诚拆迁工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不按规定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