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一初字第00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786号原告:徐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宋晓琼,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宋晓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某某诉称:其与王某某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1993年5月14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共生育二女,大女儿王大某已成年,小女儿王小某现年15周岁。双方同居生活初期感情尚可,但随着双方性格差异的暴露,加之王某某性格暴躁,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王某某对其殴打,考虑到子女年幼,其多年来一直忍让,王某某却没有丝毫改变,甚至变本加厉,双方吵闹不休。其认为无法再与王某某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请判令1.准许其与王某某离婚,婚生女徐抱娣由其抚养,2.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当涂县湖阳乡均庆北徐村自建二层楼房一栋、马自达6轿车一辆、鱼塘100亩依法分割,3.债权、债务由其享有和承担。徐某某就其诉请提交如下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证明其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二、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婚生女王小某需要抚养。王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徐某某、王某某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按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1993年5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生育二女,长女王大某已成年出嫁,次女王小某于2000年1月26日出生,现在马鞍山就学。本院认为:徐某某与王某某已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并生育二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徐某某虽诉求离婚,但其理由尚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达破裂程度,故对徐某某的离婚诉求,依法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相互包容、礼让,加强沟通,珍惜共同走过的二十余年。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芮习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春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