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枫要求宣告李香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银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赵x,女,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岭市银州区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申请人赵x要求宣告李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李xx,女,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岭市银州区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系申请人弟弟赵x(已亡)妻子。申请人赵x诉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弟弟赵x妻子,赵x于2011年12月26日死亡。被申请人常年患有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丧失行为能力,现申请法院确认被申请人李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赵x作为李xx的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李xx患有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被申请人经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精神分裂症(衰退期);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赵x为李xx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敬东审 判 员 :章丽娜代理审判员 : 李 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天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