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四终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敏因与被上诉人李新周、原审被告孙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敏,李新周,孙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1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敏,女,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周,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孙建峰,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敏因与被上诉人李新周、原审被告孙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王敏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缓交诉讼费4060元。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2015年9月21日两次通知王敏交纳上诉费用4060元,但王敏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上诉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王敏申请缓交上诉费用后,经本院两次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上诉费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宁 宇审判员 陈 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莉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