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澧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离婚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胡某某,女。被告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是自愿的诉讼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缴纳。审 判 员 谭君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喻 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