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拉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卫与西藏中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卫,西藏中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拉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赵卫,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拉萨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杨明,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拉萨市城关区。被执行人西藏中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法定代表人隋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卫与被执行人西藏中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拉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西藏中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卫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450万元及2015年3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依法受理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西藏中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人赵卫支付全额执行款;二、如届时不能及时支付,被执行人西藏中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向申请人赵卫支付执行案款10%的违约金,并同意法院将西藏中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5%的股份作价叁仟万元进行依法公开拍卖,且承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判决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拉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卫发现被执行人西藏中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格桑卓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旦增朗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