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永良与日照福瑞森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351号原告:张永良,居民。委托代理人:孙见国,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日照福瑞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枣庄路88号。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永良与被告日照福瑞森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日照福瑞森装饰有限公司欠付劳务费不还为由,要求被告日照福瑞森装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劳动报酬、奖金等共计188719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永良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永良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4元,减半收取2037元,由原告张永良负担。审判员 李良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翠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