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吴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179号原告: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法定代表人:梁韶灵,局长。委托代理人:廖振浩,该局法律顾问。被告:吴平,男,苗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0015。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吴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被告交清了所拖欠的租金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4元,由原告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审判员  罗方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娟(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179号第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