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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贾春芳与绥化市北林区强林木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春芳,绥化市北林区强林木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贾春芳,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绥化市北林区强林木制品厂。法定代表人杨林祥,职务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春芳与被执行人绥化市北林区强林木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城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宏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东时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