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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建兴与颜建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兴,颜建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152号原告陈建兴,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颜建发,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下落不明。原告陈建兴与被告颜建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旷洁玉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 彤代理审判员  旷洁玉人民陪审员  罗世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梁安然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