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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4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某平与陈某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4172号原告陈某平,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陈某娟,女,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平诉被告陈某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平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陈某平经过考虑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收取122.50元,由原告陈某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艺真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