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闫先臣与徐龙君、周海记、肖力、黄起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先臣,徐龙君,黄起友,周海记,肖力,郓城县海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郓城县东方气泵制造有限公司,郓城县伟业食品有限公司,郓城福源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闫先臣,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徐龙君,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黄起友,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周海记,住郓城县。被执行人肖力,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郓城县海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被执行人郓城县东方气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张营镇驻地。被执行人郓城县伟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被执行人郓城福源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申请人闫先臣与被执行人徐龙君、周海记、肖力、黄起友、郓城福源塑业有限公司、郓城县海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郓城县东方气泵制造有限公司、郓城县伟业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郓民初字第296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先臣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龙君、周海记、肖力、黄起友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公司财产已抵押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296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侯京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