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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民南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乔龙安与李发元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孟民南初字第00252号原告乔龙安,男,1952年7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全胜、罗东艳(实习),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发元(又名李胜利),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原告乔龙安诉被告李发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龙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全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发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龙安诉称,原告受被告雇佣在南庄小学干活,2013年10月16日上午,原告在干活过程中右脚不幸被电锯锯伤,被医院诊断为右足2、3、4趾远端离断伤。被告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对其他损失不再赔偿。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7236元【(18天+90天)×2013年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24457元÷365天】、护理费1432.08元(18天×2013年居民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29041元÷36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18天×30元)、营养费540元(18天×30元)、伤残赔偿金41430.84(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20年×22%)、精神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59878.92元。被告李发元在法定期间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孟州市人民医院入院证、出院证、诊断证明、病历、票据等共计14页,证明原告受伤住院18天,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出院医嘱休息3个月,花费2819.18元;2、鉴定结论一份及票据一张,证明原告伤情构成两处九级伤残,原告支出鉴定费700元。因被告李发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后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依据原告的庭审陈述、举证及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10月16日上午,原告受被告雇佣在南庄小学干活,在用电锯锯木头时,因木块太小,原告没有拿稳电锯,电锯突然跳动,导致原告右脚被锯伤。原告随即被送往孟州市协和骨科医院,被诊断为右足1、2、3、趾远端离断伤,并行右足远端足趾残端修补术,花费2225.4元。后转到孟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8天,住院期间护理1人,出院医嘱休息3个月,花费2819.18元。被告李发元已垫付全部医疗费。经焦作诚君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情构成两处九级伤残。原告支出鉴定费700元。另查明,2013年河南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4457元(每天67元)。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416.10元。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发元作为雇主,应当赔偿原告因受伤所受到的合理损失。原告在干活过程中,没有拿稳电锯,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酌定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承担40%的责任,被告李发元应承担60%的责任。因原告已63岁,仅能从事与其体力相适应的劳动,本院酌定原告的误工费应按照2013年河南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半即33.5元(24457元÷365天÷2)计算。原告因受伤所受到的合理损失为:误工费3618元(108天×33.5元)、护理费1206元(18天×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18天×20元)、营养费180元(18天×10元)、伤残赔偿金35216.21元(9416.10元×17年×22%)、鉴定费700元,以上共计41280.21元。因原告对其受伤自身也有过错,本院酌定精神抚慰金为5000元。因被告李发元已垫付全部医疗费5044.58元(2819.18元+2225.4元)。故被告李发元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7750.29元【(41280.21元+5044.58元)×60%+精神抚慰金5000元-5044.5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发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乔龙安各项损失共计27750.29元;二、驳回原告乔龙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6元,由被告李发元承担596元,原告乔龙安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立树代理审判员  卢康康人民陪审员  王世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