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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洙商初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远田、尹凤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洙商初字第276-1号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被告:徐远田,农民。被告:尹凤丽,农民。被告:徐东田,农民。被告:徐端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远田、尹凤丽、徐东田、徐端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等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莒南县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上的存款至18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凤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军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