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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杜文彬诉被告四川蜀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文彬,四川蜀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635号原告:杜文彬,男,生于1939年2月8日,汉���。委托代理人:赵军,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蜀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先锋路恒丰园2B区10单元3楼1号。法定代表人:吴建华,总经理。原告杜文彬诉被告四川蜀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天房产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余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蜀天房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被告冒用四川钰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对外认筹江油鱼市口“大唐购物广场”在建工程的商铺。2006年12月26日和2007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大唐购物广场铺位认筹协议》,��定了商铺,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认筹金30000元,并按约定取得了VIP贵宾卡三张(每张应享受5000元现金优惠),成为了大唐购物广场VIP贵宾客户。按照协议约定,大唐购物广场公开发售首日为2007年2月1日前,但协议签订至今,原告从未接到被告任何履行认筹协议的通知,大唐购物广场设在鱼市口的接待中心在未通知原告,也未对外公示的情况下,悄悄撤离,所预售的“大唐购物广场”建设项目工程至今未竣工,已成烂尾楼工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认筹金,却没有结果,为此,原告依法起诉来院,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大唐购物广场铺位认筹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认筹金3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并赔偿原告损失16575元。3、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案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21日,原名江油市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绵阳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7年11月22日,再次更名为四川蜀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1年8月21日,被告(当时名称为江油市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江府函(2001)160号文取得了中坝镇解放中街,地号为1—500—43土地一宗(土地证号:江国用(2001)01009**)用于商业综合开发。2006年,被告以四川钰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对外认筹江油鱼市口“大唐购物广场”在建工程的商铺。2006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大唐购物广场铺位认筹协议》,预定了商铺,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认筹金30000元,并按约定取得了VIP贵宾卡三张(每张应享受5000元现金优惠),成为了大唐购物广场VIP贵宾客户。2007年6月19日,江油市国土资源局向被告(当时名称为江油市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发出《关于撤销四川钰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土地登记的通知》,该通知载明:经查询江油市工商局以及(绵工商江行处字(2007)第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江油市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在江油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时提供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川工商名称预核内(2005)第008966号)和注册号为5101062012690—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系伪造证件,根据《土地登记规则》有关规定,撤销该次名称变更登记。2007年7月12日,江油市规划和建设局作出江规建(2007)149号决定,该决定撤销了大唐商城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证。2007年7月14日,江油市房产管理局作出江房管(2007)96号决定,该决定撤销了大唐商城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证。时至今日,“大唐购物广场”尚未建设完工,已成为江油市烂尾楼工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认筹金均无结果,原告遂起诉来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2015年8月21日,被告将认筹金3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了原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主体信息、大唐购物广场铺位认筹协议、收据、VIP贵宾卡、大唐购物广场退还认筹金证据收据、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江油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撤销四川钰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土地登记的通知及相关资料、江油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发出的函件、江油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撤销大唐商城建设项目四项行政许可的决定、江油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撤销大唐商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伪造证件,非法取得了大唐购物广场土地和建设许可证,并以此向社会进行商铺认筹活动,被相关部门查处后,其土地和建设许可相关证照被撤销,从而导致原告认筹的商铺建设搁浅,商品房预约合同根本无法实现。原、被告所签订的商铺认筹协议系无效合同,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认筹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审理中,被告已向原告返还认筹款30000元,但该资金长期被被告占用,被告理应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虽然合同中约定了每张VIP贵宾卡可享受5000元现金优惠,但这一约定的前提是预约合同履行完毕,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的优惠,是预期利益,故原告请求给予15000的赔偿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四川蜀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杜文彬支付30000元本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计息时间从2006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21日。二、驳回原告杜文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