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台法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伍楚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台法刑初字第486号公诉机关台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某,男。2015年7月26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5)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荣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日,被告人伍某某在台山市台城西安路某啡厅谎称其能帮助被害人陈某甲将其因吸毒被送台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堂哥陈某乙提前释放为名,骗取了被害人陈某甲4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人吴某某、谭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现场照片;相关书证以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书面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伍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伍某某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伍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陈某甲的损失,应责令其予以退赔。被告人伍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伍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伍某某退赔40000元给被害人陈某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温玉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谭丽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