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7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石长斌与刘秉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长斌,刘秉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060号原告石长斌,男,3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刘秉永,男,47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长斌诉被告刘秉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秉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