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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7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石长斌与刘秉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长斌,刘秉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060号原告石长斌,男,3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刘秉永,男,47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长斌诉被告刘秉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秉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