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03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祝景友与连云港星球塑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景友,连云港星球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种类发文编号承办单位核稿签发拟稿会签校对份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03468号申请执行人祝景友。被执行人连云港星球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临洪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程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祝景友申请执行连云港星球塑料有限公司生活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连劳人仲案字(2015)第38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连云港星球塑料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祝景友生活费2777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调查落实,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使用权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连劳人仲字第(2015)第385号仲裁裁决书的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雷书生审判员 赵志坚审判员 周春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掌云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