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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执字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古相龙与陈静、褚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相龙,陈静,褚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196-1号申请执行人古相龙。被执行人陈静。被执行人褚建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古相龙与被执行人陈静、褚建明民间借贷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人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 江审 判 员  郝建军人民陪审员  闫光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