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少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糜某与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糜某,巫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少民初字第307号原告糜某。委托代理人胡金德,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燕利,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糜某诉被告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糜某负担。审 判 长 程时兰人民陪审员 严春华人民陪审员 胡凤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