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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9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闽侯县物资公司与邵建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闽侯县物资公司,邵建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972-2号申请执行人闽侯县物资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林坦城,总经理。被执行人邵建融,男,195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闽侯县物资公司与被执行人邵建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32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规定:一、被执行人邵建融于2015年2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闽侯县物资公司一次性支付租金人民币22728元及电费人民币800元。二、案件受理费184元由被执行人邵建融负担。因被执行人邵建融对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闽侯县物资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邵建融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职权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邵建融的财产情况。本院已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邵**所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远洋路80号连福新村*****单元房屋及产权,短期内暂无法处置上述财产。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邵建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邵建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台民初字第3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少玲执行员  李思三执行员  肖书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文婷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