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3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彭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3977号原告:彭某,女,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光山县。被告:杨某,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路。委托代理人:谢璐,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桑士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