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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1597号徐满意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满意,欧阳军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597号原告:徐满意,男,汉族。被告:欧阳军军,男,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41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楼8-15楼。负责人:赵子安,该支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满意撤回对被告欧阳军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满意负担。审判员  邹方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浣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