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执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丁艾华、薛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丁艾华,薛功,李兴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04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被执行人丁艾华,居民。被执行人薛功,居民。被执行人李兴报,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被执行人丁艾华、薛功、李兴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邳商初字第01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丁艾华、薛功、李兴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借款本金48123.9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4年8月7日为911.31元,2014年8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确定执行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并对逾期贷款按上述执行利率加收40%的罚息,对逾期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被执行人丁艾华、薛功、李兴报如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有权就被执行人丁艾华、薛功所有的位于邳州市运河镇建设北路中浙国贸花园××室的房产在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的范围内,享有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9元,保全费820元,由被执行人丁艾华、薛功、李兴报负担。被执行人丁艾华、薛功、李兴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已经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有效执结,且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同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时,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044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