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东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秦玉星与郭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玉星,郭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东初字第00117号原告秦玉星,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玉旺,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江涛,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秦玉星与被告郭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玉星及委托代理人秦玉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江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玉星诉称,2014年7月2日,被告借我现金60000元整,约定2014年10月24日归还;2014年9月17日,被告又借我现金42000元,两次共借我现金102000元整。借款到期后被告却一直未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我借款10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江涛未答辩。根据原告诉讼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请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是什么。原告秦玉星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时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2014年7月2日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郭江涛从原告秦玉星处借款60000元整;2、2014年9月17日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郭江涛从原告秦玉星处借42000元整。被告郭江涛未举证。被告郭江涛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抗辩权利已视为放弃。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庭审,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秦玉星和被告郭江涛系朋友关系。2014年被告郭江涛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4年7月2日、2014年9月17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020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分别载明:“借条,今借到秦玉星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于2014年10月24日返还,2014年7月2日”。“借条,今借到现金肆万贰仟元整(40000),借款人郭江涛,2014年9月17日”。后经原告多次讨要未果,形成纠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借原告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理应承担还款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江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秦玉星借款102000元;诉讼费2340元,由被告郭江涛承担。如果被告郭江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索小生审 判 员 郭满红代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飞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