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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04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陕西广电华一互动传媒有限公司与陕西谛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广电华一互动传媒有限公司,陕西谛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418-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广电华一互动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水厂路*号国际会展中心A馆*楼北厅******号。法定代表人张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谛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号。法定代表人胡聚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陕西广电华一互动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谛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4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广电华一互动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691477.92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本院依职权调取被执行人陕西谛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房产、银行等相关信息,除查封被执行人西安大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号牌为陕A×××××轿车登记手续外,再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相关线索。现本院已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陕西谛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惩戒。申请执行人陕西广电华一互动传媒有限公司未受偿债权1691477.9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本院(2015)雁执字第004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贺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