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郭某英、马某香与郑某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英,马某万,马某香,李某瑛,郑某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860号原告郭某英,女。原告马某万,男。原告马某香,女。被告李某瑛,女。被告郑某全,男。本院在审理郭某英、马某万、马某香李某瑛、郑某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英、马某万、马某香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英、马某万、马某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郭某英、马某万、马某香承担。审判员 王庭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 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