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王金平与秦保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平,秦保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王金平,市民。被告:秦保垒,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平与被告秦保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平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平负担。审 判 长 高 伟审 判 员 郭纪芳人民陪审员 裴柏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孔令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