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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执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景红与崔爱党、吴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542号申请执行人刘景红,女,1976年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崔爱党,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旭东,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22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崔爱党、吴旭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崔爱党、吴旭东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崔爱党、吴旭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崔爱党、吴旭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席正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