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8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遂昌天马有限公司、王祖平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遂昌天马有限公司,王祖平,程慧华,王晓平,吴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83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公司负责人涂咸阳。被执行人浙江遂昌天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祖平,系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祖平,居民。被执行人程慧华(系被执行人王祖平之妻),1964年5月22日,居民。被执行人王晓平,1964年12月17日,农民。被执行人吴葱香(系被执行人王晓平之妻),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遂商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与(2015)丽遂执民字第839-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遂昌天马有限公司、王祖平、程慧华、王晓平、吴葱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遂昌天马有限公司、王祖平、程慧华、王晓平、吴葱香向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履行借款本金1206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拟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浙江遂昌天马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街道余家村的房地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遂房权证妙字第××号、00××30号、00028519号、00××7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遂政国用(2007)第2260号、(2011)第01503号】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遂昌天马有限公司在该房屋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后又将其租赁给案外人遂昌昌马家具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遂昌昌马家具有限公司对遂昌天马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街道余家村的房地产及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权不得对抗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华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夏时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