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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0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阳阳与马劲勃、李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阳阳,马劲勃,李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816号原告李阳阳,农民。委托代理人任伟,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劲勃,农民。被告李勇,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392号。法定代表人韩清,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一菲,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李阳阳与被告马劲勃、李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主体不适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诉讼主体不适格,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阳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李阳阳负担。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亚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