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商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建庸、王江荣与王江荣、郑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庸,王江荣,郑雅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703号原告:杨建庸。被告:王江荣。被告:郑雅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庸与被告王江荣、郑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庸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杨建庸负担。审判员 徐奇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