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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执字第005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湖北亚东水泥有限公司与尹章华、邓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亚东水泥有限公司,武汉鑫超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尹章华,邓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502-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亚东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鑫超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章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尹章华,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被执行人:邓如林,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要求武汉鑫超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湖北亚东水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91689.44元及违约金,尹章华、邓如林对上述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湖北亚东水泥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湖北亚东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鑫超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由武汉鑫超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2015年9月份起每月25日之前支付2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湖北亚东水泥有限公司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因被执行人在短期内无法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依法应予以许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鑫超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尹章华、邓如林应继续履行本院(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胡卫军审判员  潘应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明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