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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0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代位继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代位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1143号原告刘某甲,男,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乙,男,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赵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代位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