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终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祥源氨纶纱纺织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宝艺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宝艺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祥源氨纶纱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006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宝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龙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晓,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陶鉴明,江阴市华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市祥源氨纶纱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双丰村。法定代表人吴桂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泽亚,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阴市宝艺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港市祥源氨纶纱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华商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宝艺公司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宝艺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依法行使民事处分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宝艺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宝艺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君代理审判员 缪 凌代理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卢志鹄 来自